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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2-10-29 20:58:02
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八篇

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八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车辆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车辆接收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现转让斯太尔王双桥车一台给乙方,出厂编号为:___________。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车试车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于如在订金预付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车辆处理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订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作为损失。

(2)甲方出售该车提供该车: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进口车辆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3)如该车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5)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合同。甲方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6)此 ……此处隐藏10936个字……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应当认定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认购书”已经具备本约性质,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只能针对预约合同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认购书”,但约定内容并不限于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而是对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如房屋价款确定,付款期限明确,且约定全部购房款应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付清等。“认购书”不再属于预约合同,而是具备了本约合同的性质。协议中虽约定应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系为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

(二)甲方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乙方已经接收,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既违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但对实际履行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即“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对履行义务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约定期限届满次日付清全部购房款,虽不符合约定,但甲已经接受,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原合同约定。乙付清全部购房款,甲接收并出具发票,理应属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接受”。即使甲、乙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导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其权益必然受损,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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